深圳公明承租廠房(現屬鳳凰街道)遇拆遷,在承租園地加建的辦公室,拆遷方評價重置價僅為簷廊的60%(文件資格是簷廊的2.8倍),也即評價價僅為文件抵償資格的21.43%,能做到公證主觀些嗎?
  廠房本另有近2年半的租期,提前解約進來租同樣實用面積廠房费用已漲近1.5倍(公攤多,按實用面積計已達50元/平方),殘剩年限房錢差價謝絕抵償不說,按文件精力應有的抵償也嚴峻縮水到資格的21.43%?咱們雖然支撐當局拆遷,但拆遷方對弱勢的承租方能強勢到這般野蠻的田地嗎?

  備註:廠房是2013年簽的,租期10年,每滿3年遞增10%,由於租得早,公攤少,1樓580餘平方實用面積現時房錢12100元;今朝到左近找廠房,實用面積不到600平的按1000平方計,一樓30-33元/平方,租同樣實用面積的廠房要3萬擺佈,也即差價超越原價約1.5倍。但房主以當局拆遷不成抗力為由,謝絕抵償差價或提供相近的廠房。咱們的用地是在地鐵名目之外,但房產開發商宏發以當局名義(規避法令責任)征收,人傢有當局配景,否則一個地鐵站怎需求征收近200萬平米(2平方公裡,工改商)的用地?地鐵13號線一期16個站,二期11個站,算計27個站,若按一個地鐵站征地約2平方公裡計,27個站54平方公裡,整個深圳的領土面積不到2000平方公裡,啟不是約37條地鐵線(均勻27個站/條)就把全深圳的地都征完瞭,公道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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